一、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1、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浮动以及破坏水源林、护岸林、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。
2、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、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。
3、运输有毒有害物质、油类、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,必须进入者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、登记并设置防渗、防溢、防漏设施。
4、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,不得滥用化肥,不得使用炸药、毒品捕杀鱼类。
二、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区内还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:
1、一级保护区
(1)禁止新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。
(2)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,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。
(3)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,禁止停靠船舶。
(4)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、城市垃圾、粪便和其他废弃物。
(5)禁止设置油库。
(6)禁止从事种植、放养禽畜,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。
(7)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。
2、二级保护区内
(1)不准修建、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。
(2)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。
(3)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,保证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。
(4)禁止设立装卸垃圾、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。
3、准保护区内
(1)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,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。
(2)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,必须削减排污负荷。